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相关精神,确立教学的中心地位,保证教学工作的良好运行,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师德和教风,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各类教学事故发生,并能够在教学事故发生时及时、妥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服务人员等由于责任心不强、过失或过错,对正常教学过程、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按照教学与管理等,分为四大类:(一)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二)考试及成绩管理类,(三)教学管理类,(四)教学保障类。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照其性质、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为三个级别: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惩前毖后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
一、以下情况构成重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
1.在教学中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思想、政治倾向错误、违背教书育人宗旨;
2.在教学中散布封建迷信思想、传播邪教及淫秽内容,或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
3.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三分之一以上;
4.由于管理不当或操作不规范,导致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人民币一万元以上或造成师生人身伤害;
5.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二)考试及成绩管理类
1.在命题、考试、阅卷、评分等过程中徇私舞弊,或向学生泄露试题;
2.监考教师帮助学生作弊,或故意隐瞒学生作弊;
3.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成绩,或丢失试卷;
4.无故拒绝履行监考职责。
(三)教学管理类
1.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教学管理部门及二级学院、教学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教学档案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3.无特殊原因至开学第2周仍有缺供教材,所缺教材占该学期所有教材总种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教学保障类
1.采购伪劣教学仪器、药品,影响教学,造成经济损失或师生人身伤害;
2.学生在校就餐出现食物中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二、以下情况构成较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
1.无故不承担教学单位或主管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
2.未经审批擅自增加或减少课程门数及课时数;
3.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讲授内容达到五分之一以上;
4.上课无故迟到超过五分钟;
5.由于实验人员管理不当或操作不规范,导致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人民币五千元到一万元;
6.擅自调、停课、停做实验;
7.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出现严重偏差。
(二)考试及成绩管理类
1.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2.试题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而且拒不更改;
3.无故漏登、错登学生成绩达5人次(含)以上;
4.监考无故迟到五分钟以上;
5.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采取制止措施;
6.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纠正,且庇护说情;
7.教师评卷时标准不一,随意送分、扣分;
8.评卷出错率达到百分之十以上。
(三)教学管理类
1.错排、漏排教学计划应开课程;
2.因排课、排考不当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私自向学生销售教学资料;
4.错发学生各类等级证书、毕业证或学位证;
5.无特殊原因至开学第2周仍有缺供教材,所缺教材占该学期所有教材总种数的比例在百分之十一到百分之二十之间;
6.故意隐瞒本部门教学事故且阻碍事故调查,或事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或失真上报。
(四)教学保障类
1.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经济损失或师生人身伤害;
2.教室、实验室设施接报修后因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
三、以下情况构成一般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
1.教师上课衣冠不整、着装不严肃或酒后上课;
2.任课教师无故不按时上交教学进度计划表;
3.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
4.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五分钟以内;
5.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讲授内容五分之一以内;
6.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
7.课前未作充分准备,无教案上课;
8.上课期间在教学场所使用通讯工具;
9.教研活动无故缺勤,一学年内缺勤在教研活动总次数的三分之一(含)以上;
10.实验(上机)课实验管理人员未按时到岗或实验(含上机)指导教师擅自离岗;
11.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擅自离队一天以上;
12.(1965年1月1日后出生的教师)上课不讲普通话;
13.不按规定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14.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执行;
15.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课堂秩序混乱;
16.在教学过程中未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及实验报告等。
(二)考试及成绩管理类
1.试题(卷)封装有误,导致考试推迟;
2.命题或印制、装订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3.试题页面编辑不规范,试卷缺页或试题分值错误;
4.监考无故迟到五分钟以内;
5.监考过程中从事与监考无关事宜引起考试秩序混乱;
6.监考期间在考场及考场周围使用通讯工具;
7.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致使学生作弊;
8.无故错登、漏登学生成绩1-4人次;
9.随意泄露教务管理系统的工号、密码;
10.试卷入库保存未按规范装订、密封封面相关内容填写不规范;
11.考试或补考后教师无故在规定时间内未批阅试卷或登录成绩;
12.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应补考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补考;
13.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闲聊、接打手机、阅读书籍报刊杂志、批改作业、备课等或随意脱岗;
14.无特殊原因,教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考试试卷或未报送成绩。
(三)教学管理类
1.任课教师已履行停调课手续,受理者未及时告知相关学生班级,致使学生上课后空等十分钟(含)以上;
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胶印教材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已订教材;
3.无教材、无讲义开课;
4.上级和学校文件传达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5.教学档案资料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
6. 开学第2周仍有缺供教材,所缺教材占该学期所有教材总种数的比例在百分之十以内。
(四)教学保障类
1.上课前三分钟、考试前十五分钟,教室管理人员未打开教室(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报告厅、实验室、语音室、琴房、画室等)门;
2.未经教务处审批,随意占用教学场所、教学仪器设备,或转作它用;
3.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中断上课、实验;
4.教学仪器、药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
5.教学用各类表格、材料供应、分发不及时,影响教学;
6.在教学场所、考场周围无故制造噪声,影响教学或学生答卷;
7.对教学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卫生治理不力而影响教学;
8.人为或故意破坏教学设施;
9.教室桌椅数量未按教室额定量配备,影响正常教学;
10.未及时维修好多媒体、重要仪器设备等教学设备,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11.教室主要设施日常维修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影响正常教学。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六条 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和相关部门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工作。
第七条 出现教学事故后,由事故责任人及所在单位或部门填写《商洛学院教学事故处理登记表》(见附表),并要求事故责任人写出相关说明及检查,及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应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核实。
第八条 有关二级学院、教学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负责本单位及部门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核定。
第九条 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干部人事处组织专家,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各种教学事故都要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事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的,应列为事故责任人。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⒈事故责任人在本单位或部门教职工大会上公开检讨;学校给予其通报批评;
⒉扣发事故责任人半个月绩效工资;
3.事故责任人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校级及其以上教学成果奖,不得参加各项优秀的评选,延迟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三条 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⒈事故责任人在本单位或部门教职工大会上公开检讨;学校给予其“警告”处分;
⒉扣发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的绩效工资;
⒊事故责任人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级及其以上教学成果奖,不得参加各项优秀的评选,延迟两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⒋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不得参加当年的校级及其以上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十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⒈事故责任人在本单位或部门教职工大会上公开检讨;学校给予其“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⒉扣发事故责任人三个月的绩效工资;
⒊事故责任人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校级及其以上教学成果奖,不得参加各项优秀的评选,延迟三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⒋对于事故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对事故责任人实行缓聘、调离教学岗位乃至解聘(具体程序按聘任制的相关规定进行);
5.追究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扣发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当月绩效工资,并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所在单位或部门两年内不得参加校级及其以上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所有教学事故材料(包括处理结论)须报送教务处备案,装入个人教学档案并作为年终考核、晋升职称、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级别中未涉及但确属教学事故的行为,由教务处参照本办法第二章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协商后认定教学事故级别。
第十七条 事故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由事故责任人在处理结果下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复议申请。受理申诉或复议的单位或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责任人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