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及校园公共安全,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扰乱校园秩序,妨害校园公共安全,侵犯校内师生员工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临时工、在学校从事各类活动人员。
第四条除国家或学校另有明确规定外 ,在学校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保证师生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各学院应当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教育教职员工和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化解矛盾,增进和谐,维护校园治安安定。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他人或班集体乃至学校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学校保卫处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理时,坚持教育和处理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对因师生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学校保卫处可调解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对触犯刑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交公安机关处理之后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本规定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运用
第十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书面检查,公开检查,通报批评;
(二)向受害人赔情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四条可单独执行,也可数条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上缴公安机关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工具,依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没收。
第十二条醉酒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以处理。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校内部门和班级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派的,同时处理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七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或屡教不改的。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按其情节给予书面检查、公开检查、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扰乱学校学习工作和生活、经营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
(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在校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校园秩序的;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五)拒绝、阻碍保卫人员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威胁的;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购买的;
(七)〖JP3〗包庇、怂恿他人冲击、混闹学校领导机关或执纪部门的;〖JP〗
(八)在校园私自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师生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私自携带、私藏和制造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携带、私藏、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在人群聚集场所组织集会、娱乐、体育、展览、演出等群体活动,违反安全规定,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经保卫人员劝告不加更改的;
(四)在铁路、公路等危险地带游玩或损害、移动安全指示标志,可能产生意外伤害事故或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
(五)在校园内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及标志、防围,或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及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情节尚不够刑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视其情节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殴打他人并造成轻微和一般伤害的;
(二)挑衅闹事、无理取闹、用语言、书信、漫画、电子邮件等形式侮辱他人,并有一定后果的;
(三)侮辱女性或进行流氓活动的;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
(五)写恐吓信或使用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集体、私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等公共设施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情节尚不够刑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视其情节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在防火要害部位抽烟、使用明火的;
(二)在宿舍等公共活动区域私接电灯、私用大功率电器造成火灾隐患的;
(三)随意改变电路留下火灾隐患,保卫部门劝阻不改的;
(四)随意移动、试用消防器材的;
(五)过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火险的;
(六)堵塞消防通道,经主管人员指出拒不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干扰影响灭火救灾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二)制作、摄制、传播、观看淫秽书画和录像、网络制品。
第二十四条因各种原因被国家司法机关治安或刑事处理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职工由人事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裁决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书面检查、公开检查、通报批评的学生,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处理;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所在学院处理后将结果报保卫处备案;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对职工的处理,按学校职工违纪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临时工和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按学校招聘临时工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仅限在校各类学生。
第二十七条被裁决赔偿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在接到裁决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交保卫处,保卫处在七个工作日内交学校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陕西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